又到了企业所得税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期,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这也是历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难点和风险点之一。
首先我们要知道何为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重点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如何理解?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吗?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里的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是不是企业取得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是不征税收入?
非也!非也!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暂免征收的增值税款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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