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则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