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初三的学生,因为体育考试把我的衣服和好多衣服一起挂在单杠上。考完以后放在兜里的手机没了,衣服也脏了,往我手机上打了好几个电话打,没人接,但一直通的。本来以为手机掉出来被误放进了其他衣服里,周围太吵了也听不见铃声。想回家再打手机,别人发现了手机可能会给我。但我想得太天真了,我以为好人挺多的。没想到打了半分钟就转到了无法接通,估计是把卡拿出来了吧。十有八九是我们学校一起训练的班的某个女生,我真的很不服气,还没步入社会就变成这样子了!!??我该怎么办?
打错了,题目应该是“违法”
她这样把手机卡扔了,还不如直接告诉我手机不还或是所要酬金,至少可以让我安心
捡到手机不还属于侵占他人财物了,达到一定额度构成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立案标准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扩展资料
从历史沿革来看,侵占罪源于公元前1世纪左右的罗马法,在欧洲封建时代是财产犯罪的一种,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完全与盗窃罪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罪名。
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中,相当于侵占情形的犯罪,一般也包含于盗窃罪之中,视为盗窃。虽然具有侵占罪罪状及其特征的行为并加以治罪的立法,在中国战国时期就早已存在,但将侵占罪作为明确独立的罪名并规定有独立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之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刑律也都有侵占罪的规定。
中国古代刑法形成最早,刑法制度最为发达,刑法观念最为丰富,故而刑事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最为重要的方面。在中国古代独立罪名体系发展过程中,早期的罪名体系是《法经》所确立的以盗贼为中心的罪名体系,这种罪名体系在后来的秦律及汉律中一直被沿用下来。
《法经》中关于贼盗律的规定,其“拾遗”是指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就是当时的侵占行为。秦朝的侵占是指占有他人财物不能如期偿还或不返还的行为。然而,唐朝却明确将遗失物、埋藏物作为侵占罪犯罪对象加以规定,将“持有对他人实施擅自使用、诈称灭失、不偿还债务、逾期不还、故意错认为己有的行为”称为侵占行为。当时,有侵占遗失物、埋藏物、代管物的相关规定。
清末的《大清新刑律》中,其分则第34章中将侵占罪作为类罪加以明确,并在第34章中的第370条、第371条、第372条中将“侵占”二字明确作为罪名用语予以规定。并把侵占罪定义为:“侵占他人依共有权、质权、及其他物权或公署之命令而善意所管有之自己共有物或所有物的行为”。由上可知,在中国古代虽然很早就有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但要给其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却是十分困难的。
从侵占行为加以表述,中国古代界定侵占罪的范围有如下几种:
①非法拾得他人遗失物、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②占有他人代管物不能如期偿还、或不返还的行为;
③持有对他人实施擅自使用、诈称灭失、不偿还债务、逾期不还、故意错认为己有的行为;
④盗窃行为、职务侵占行为等。可见,古代对侵占罪的规定是非常广泛的。
以上几种情形,都可纳入中国古代侵占罪的范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侵占罪
未成年人捡到手机不还不算犯法。原因如下:
1、拾得遗失物不交还行为本身不违法;
2、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法律责任,有监护人或代理人承担;
3、满10周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或代理人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1、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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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捡到手机不归还违法吗
1. 捡到手机不归还是违法的。2. 这种行为涉嫌侵占他人财产,获取不正当利益。3. 如果涉及的金额不大,不当得利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4. 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拾得手机者拒不归还将构成侵占罪。5. 侵占罪的法律责任包括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6. 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捡到手机不还犯法吗?
捡手机这个行为是不犯法的,如果这个手机是别人抛弃的,捡到手机的人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这个手机是别人遗失的,捡到手机的人有义务归还失主。如果手机的价值不是很大,占为己有拒不返还,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失主可以起诉索回;如果手机价值超过5千元,占为己有拒不返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捡到手机不还犯法吗?
1. 捡到手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2. 如果手机是他人丢弃的,捡到者可以取得所有权。3. 如果手机是他人遗失的,捡到者有责任归还给失主。4. 如果不归还小额遗失手机,属于民事不当得利,失主可起诉索回。5. 如果不归还价值超过5000元的高额手机,可能涉嫌侵占罪,面临刑事自诉。6. 侵占罪的基本条件...
拾到手机拒绝归还是什么违法行为
捡到手机不还会涉嫌侵占罪,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
未成年人捡到手机不还算犯法吗?
捡到手机不还属于侵占他人财物了,达到一定额度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
未成年人捡到手机,不知道权利人情况下是否归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何...
你弟弟虽捡到手机,要第一时间交给当地派出所,由警察帮忙寻找失主。如果不归还,据为己有,显然已触犯法律,罪名是:非法占有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捡东西不还算不算犯法
捡东西不还算犯法。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捡到东西后不归还的行为是犯法的。1、拾得遗失物,并不能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应当及时归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
一个16岁的男孩把我女儿的手机拿了到现在都不还 这是什么行为?
这是初恋的行为 一个16岁的男孩 正是驿动的时期 同样,你女儿也是怀春的时期 两个少男少女在一起 初恋书很正常的 借用手机只是借口而已 这样可以不定约会 所以,你不用担心 这个男孩会成为你的女婿的
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盗窃1000元手机并拒不归还会受到什么处罚_百度...
1首先涉案金额较小。我国盗窃罪立案标准500--2000元不等。不知道你是否符合你们地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2有因为你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3综上2原因。你一般不会判刑的。多数按治安处罚处理
两个十六岁孩子偷拿了别人手机一个娃把手机还回,一个没还回,还回去的...
主要原因为下),但也是违法行为,只是没有到达犯罪的标准。所以一般是免于处罚,教育了事。或者治安拘留。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