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您好:
我父亲已经去世,父母亲的父母也早已离世,现只有母亲、我们兄妹三人共四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我弟对我母亲不管不顾,并且经常做一些让母亲伤心生气的事情,母亲思虑再三决定将属于她的房产份额公证留给我们兄妹二人,针对这一情况想与您请教如下问题:
1、我父亲生前曾留下口头遗嘱,当时我母亲、兄妹及两位证明人(一位是邻居、一位是我舅)。遗嘱大致内容是父亲去世后,他的财产全部归母亲,等我母亲去世后,所有财产由我们兄妹三人均分,当时母亲看在父亲病重的份上没说一句话,既没表示反对也没表示同意。请问,我爸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2、我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存款足够母亲生活,且有遗属补助金,但是我母亲年老体弱无独立生活能力,请问如果对房产进行权析的话,在法律上我母亲应占多少份额。
3、我母亲不识字,耳朵又有些听不清(大声跟她说还是能听得见的),但意识及语言表达非常清晰。现在要去将属于她的房产份额公证给我们兄妹二人,公证处能否给办理?
4、如果公证处给办理公证的话,需要带什么证明材料,我们兄妹二人陪同母亲前去办理是否妥当?
无法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本人办理的。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
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嘱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