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们对该公房是没有继承权。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是国家的财产,不在遗产范围之列。
二,公房本身不能继受,但是这时又涉及到公房的出租权、使用权及承租权的继受问题,按照有关公房租赁法规还涉及到公房管理的合法性的问题,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公房所有权虽然不是被继承人的,但是其使用权及承租权可由共同居住人继受。
但是,这是“可由”不是应当由,从法理的角度,可以不是应当,因此公房管理机关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将公房的使用权及承租权交由死者的共同居住人继受,也可以收回,但是,如果共同居住人确实有住房困难的,没有地方可以居住的,公房管理机关当然不能强行驱逐共同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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