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签订的固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能否不续签?

我的立场代表公司。公司有个小明,平时表现不太好,部门领导也不喜欢他,觉得他可有可无。
小明刚入公司时候签了三年合同,三年合同到期后签了六年合同。现在再过几个月,六年合同很快也要到期,依法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觉得,小明这厮工作快十年了表现还是老样,屡教不改,懒懒散散。合同到期不和他续签了。
问题:1、公司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N),能否到期不予小明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小明的岗位已经安排好其他人取代,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小明无法恢复原岗位工作。)
2、小明说,我就吃定公司了,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你必须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发了书面报告,要求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如果不续签,必须支付赔偿金(2N)
3、公司在广东省。小明的赔偿金主张能否获得法律法规的支持?公司做法在法律上有无毛病?(不考虑人情)如果公司强行不续签,会有何总法律后果?(主要用来计算违反成本)

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情形,就可以不续签。但是单位要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职工不能胜任或者有过错可以解雇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追问

《劳动合同法》好像没有约定“劳动者出现可签无固定劳动合同条件情况下,公司却宁可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要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我所担心的是法院是否会将这种合同到期不续签视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追答

解除合同理由充分就不违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单位提出相应证明,就可以不续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5-10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公司可以强制终止劳动合同。追问

谢谢回答,如此看来,即便出现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只要不愿意与其签无固定,一样可以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搞定此事。这样看来,签不签无固定合同,和签不签固定合同,在经济补偿方面没啥区别?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追答

不正确,不好意思刚才回答有误了。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的主动权就在劳动者手里了,公司必须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如果小明同意那么就可以了。

追问

假如公司完全不与小明协商,也不可能听取小明任何意见,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星期正式发函告知小明:合同到期不续签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还会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风险么?如果走法律程序,是否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金呢?

第2个回答  2017-05-10
不续签即可,赔偿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没有其余风险。追问

谢谢回答,我最初的想法也是觉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并不确认,感觉这是一个没有广泛认识、统一定论的问题,各地法院掌握着自由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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