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前一段时间在出行时被一超标无牌电动车高速撞倒,额头出血.电动车主眼见事态严重,趁周围无人逃跑了.我父亲当时一度昏迷,所以也未看清对方身形.加上目前暂未找到目击证人,找到肇事者希望渺茫,如今虽无大碍,但缝了20多针,受尽苦头,医药费也是自己出的.如果要去除疤痕,还得花不少钱整容.
当时报了交警,他们把肇事电动车拖走说要查证.最近他们打电话来说虽然无牌但通过什么线索还是找到了车主,不过车主说是失窃的.由于不是我接的电话,其他也没多问.我觉得这事首先没有什么根据,第二我想要是真的找到的是肇事者,他也肯定会这么说逃避责任.
我现在想问的是,像我们现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将车还予我方能贴补部分医药费.如果不能还此车他们是充公还是还给"所谓失主".有没有相关的法理根据.
是否失窃这个如何来定?是否"车主"以前没报过失窃就可认为不是失窃的.
另外希望朋友们了解,他那辆电动车在那次碰撞后也损毁严重,光医药费就弥补不了,现在无非是做点心理安慰,我们一直在争取找到肇事者,只是实在无果的情况下才考虑从此处索赔.必竟肇事者当场弃车逃跑也是因为他觉得闯的祸远大于车的价值,如果我们不找交警车肯定是由我们处理,找了交警人没抓到反而连这一点都没了让我们不太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