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 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也就是说,百万元版专用发 票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最高开具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最多开到9999999.99元。
这里特别注意:百万元版与百万元限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是百万元限额,那就是十万元版,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也就是999999.99元;如果是百万元版,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最高不含税销售额是9999999.99元。
扩展资料: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
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 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也就是说,百万元版专用发 票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最高开具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最多开到9999999.99元。
这里特别注意:百万元版与百万元限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是百万元限额,那就是十万元版,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也就是999999.99元;如果是百万元版,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最高不含税销售额是99999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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