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不用负责的。
当然死者家属执意索赔,那是不合法的,也就是从人文和道德角度可以给,从法律上不需要给。
另外,死亡原因也很重要,比如要是煤气天然气自杀,还要有告之义务,否则要受第三方责任。如果提前告之那就不负责任。
还有出租的房屋是否有出租许可证,没有的话属于非法出租,还有和房客签定的协议是否有安全协议,一般街道等都会提供出租人这个协议的,如果有签那就没什么问题了。 第3方责任的话只是罚款,并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如果出租人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房屋安全没有问题,那么房东对房客安全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以下情形出现时,房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提供不合格的煤气炉、热水器;私自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改造成卧室;房屋内无通风、消防设备;房屋内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换、维修等。
2、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出租人应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承租人,以免发生意外。
3、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出租方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租客自杀身亡的结果与房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房东对于承租人的自杀行为不用负法律责任。
死亡原因也很重要,比如要是煤气天然气自杀,你还要有告之义务,否则你要受第三方责任。如果提前告之那你就不负责任。
还有你出租的房屋是否有出租许可证,没有的话属于非法出租,还有和房客签定的协议是否有安全协议,一般街道等都会提供出租人这个协议的,如果有签那就没什么问题了。 第3方责任的话只是罚款,并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通常来说,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要对房客身份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首先备份租客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必须的(所以租客也不用对此产生太多抵触情绪) 。
此外,还要对租客租房的目的进行询问。如果租客租房是用于经营,房东还要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做经营用途,租客也应该提前说明,否则对租客和房东而言都会有隐患。
扩展资料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租房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