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错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拘留并不存在错误拘留的问题,拘留期间本来就是侦查期间,只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因为存在错误逮捕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错误拘留的案例:
11月24日,正在高铁耒阳西站买票的李芝,突然被警方带到青海调查,青海警方很快发现,她的身份被冒用了,他们抓错了人。
近年来,警方错误通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公民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是因名字相同导致的,有的是因身份证遗失导致的。诸如此类事件,媒体报道了许多起,但警方仍然摆乌龙,不能不引起对制度的反思。
对于警方来说,每次发生了错误通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有关人员以工作失误为由推卸责任,他们顶多赔礼道歉,或者外加一些国家赔偿,这些赔偿金额通常很少,不足以增强当事单位与民警的责任心。
而这种错误通缉、错误拘留对于当事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影响却极其重大,有的甚至影响一生,如果不建立相关的制度防范这种错误的发生,或者将这种错误发生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对公民权利不啻是一个巨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