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建论坛还需要备案吗?

我有个网站已经备案过了,现在想在网站再开设个论坛还需要备案吗?请说的详细点,最好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啊,万分感激!!!!
网站是非经营性的

在网站再开设个论坛还需要备案!!!!!!!!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应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获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活动。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电〔2000〕208号)对其中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实行专项审批

申办专业类BBS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写明大类别和小类栏目);

2.填写《申办电子公告服务表》(可下载);

3.有健全的BBS五项管理制度(栏目明确制度、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度、用户上网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制度);

4.至少提供二名主管BBS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和小类栏目专职人员名单(包括各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5.开办BBS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ICP批文和许可证(均原件)

7.原已获得ICP备案证明的单位,除提交1~5项材料外,另需填写《ICP备案表》一式二份(可下载)和提交原已获取的备案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09

    论坛/BBS,学名“电子公告服务”,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但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于2014年9月23日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了。

    是否什么手续都不用办了?不一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还是有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因此,如果是非营利性的,在申请ICP备的时候需要提出专项申请;如果是营利性的,应该  是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信息社区平台服务,即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需要取得《电信业务分类》项下B25信息服务业务的许可(俗称ICP证)。

稍后补充电话咨询结果。

第2个回答  2006-10-20
不需要了,网站备案过后怎么改就是你自己的事情了。当然,别违法,经常查看用户的言论和贴的图片,别有什么反动的色情的敏感的东西。
第3个回答  2006-10-20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做论坛需要备案哪些证呢? - 知乎
做论坛需要备案哪些证呢?个人备案:需提供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经营性备案包括以下步骤:在线提交申请:登录信息产业部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填写网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书并打印,准备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需提供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申请书、营业执照...

现在建论坛还需要备案吗?
解析:在网站再开设个论坛还需要备案!!!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应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获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活动。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

现在开办论坛,需不需要前置审批或专项备案啊?
需要的!现在的bbs不好做了,不过如果是小型的论坛,备案时写个人网站就行了,没必要审批了,主要还是看论坛的规模,如果不小心做大了,肯定要审批的

现在做论坛还需要BBS专项备案吗?
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二 申请BBS专项审批应具备的条件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网站上面建论坛需要什么证件
买外国空间或者服务器就可以建了(不需要备案)!得支持安装论坛数据才可以!

个人论坛需要给论坛做BBS专项备案吗
需要。服务器在中国的必须备案。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否则,属于非法经营。个人是允许bbs...

论坛还需要专项备案吗?
论坛还需要专项备案;如果是盈利性需要注册公司、需要法人代表、需要注册资金、需要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需要工商局出具的纳税证明、……等等。如果是个人的话要问下当地管局个人可不可以办理,国家是允许个人办理的,但各地管局要求不一样,所以以当地管局要求为准。

现在个人开论坛网站必须专项备案吗
是的,现在工信部管理的比较严格。不光如此,即使你办下来,也要时刻保证论坛数据库里面没有违规内容。前几天我的网站所在服务器,由于一个论坛出现了敏感话题,网监科直接给断网N天。

现在的论坛还需要专项备案吗。
如果你是用顶级域名做,肯定是备案的。如果通过了,bbs.域名的话就不用了。至于查,肯定是会查的。再者网站不要是空壳网站和不要有非法信息都没有大问题的!

现在做论坛需要专项备案吗?我们是公司性质的,但不以论坛为营利性质
BBS是要专项备案的,但是不是每个省市都开放这个专项,详细情况还是需要询问一下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当然你直接访问一下所在地管局的网站,在网站上找找有没有相关的资料,有的话就按照材料所述去提交审核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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