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
如果按照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24条规定不是相矛盾吗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新民事诉讼法是第二十三条)
  【释义】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标准有两个,分别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相对复杂的问题,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定,此处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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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14
这个是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性质比较恶劣的就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了,要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14
24条是法定管辖,如果有约定的从约定,但必须在25条的5个地方选择一个。
第3个回答  2010-04-14
按合同约定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4个回答  2010-04-14
由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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