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纠纷问题,在单位领导的调解下,我赔偿了对方提出的要求,并且双方已经签字同意,在场的领导也签字作证。然而我付给他赔偿款的时候他嫌少了,并且要我增加赔偿款,也就是反悔了。请问我给怎么办?
可以不签收法院送达的调解书,法院应该判决。
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