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强化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控,提升口岸疏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此监管办法。


第二章规定,此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间,通过公路汽车进行的转关货物运输。其中,转关货物被定义为两类:



    一类是入境后,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随后运往指定的指运地海关进行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另一类是出口货物,在启运地海关完成出口手续和转关流程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出境。

对于术语解释,进境地指货物进入海关区域的口岸,出境地指货物离开海关区域的口岸,指运地指进口货物指定到达地或国内转运时的目的地,启运地则是出口货物报关发运地或国内转运的起点。


进、出境地海关与指、启运地海关通过电子计算机数据联网,处理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事务。运输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如《关于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等,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经济担保或海关认可的担保。承运车辆需是海关注册且具备监管条件的车辆。


海关对登记备案企业、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年审制度,企业和车辆需在规定日期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年审手续,未通过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业务。途中监管则遵循运输企业及车辆注册地海关的原则,指、启运地海关负责异地备案期间的监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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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清单视为转关申报单据,具有法律效力。提前报关的货物,若进境地海关无法查阅数据,可按直转方式办理。常规情况下,国内不同设关地间的海关监管货物,以进口转关方式进行监管。在运输过程中,如遇交通意外需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需通知附近海关,经核实后,进行监管换装,并通知相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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