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控,提升口岸疏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此监管办法。
第二章规定,此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间,通过公路汽车进行的转关货物运输。其中,转关货物被定义为两类:
对于术语解释,进境地指货物进入海关区域的口岸,出境地指货物离开海关区域的口岸,指运地指进口货物指定到达地或国内转运时的目的地,启运地则是出口货物报关发运地或国内转运的起点。
进、出境地海关与指、启运地海关通过电子计算机数据联网,处理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事务。运输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如《关于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等,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经济担保或海关认可的担保。承运车辆需是海关注册且具备监管条件的车辆。
海关对登记备案企业、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年审制度,企业和车辆需在规定日期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年审手续,未通过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业务。途中监管则遵循运输企业及车辆注册地海关的原则,指、启运地海关负责异地备案期间的监管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清单视为转关申报单据,具有法律效力。提前报关的货物,若进境地海关无法查阅数据,可按直转方式办理。常规情况下,国内不同设关地间的海关监管货物,以进口转关方式进行监管。在运输过程中,如遇交通意外需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需通知附近海关,经核实后,进行监管换装,并通知相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控,提升口岸疏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此监管办法。第二章规定,此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间,通过公路汽车进行的转关货物运输。其中,转关货物被定义为两类:一类是入境后,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随后运往指定的指运地海关进行进口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转关货物是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第84号令,一项重要的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已正式出台。这项法规于2000年12月20日在署办公会议上经过充分讨论并通过,自2001年1月8日起开始实施,旨在规范广东地区的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管理,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署长钱冠林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四章 核 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转关货物的监管有明确的规定。在进口环节,第三十一条指出,一旦进口转关货物安全抵达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指运地海关才具备办理转关核销的权限。对于大宗散装货物,如需分批运输,指运地海关会在第一批货物到达后处理整批货物的核销手续,并同步处理进口报关。剩余货物在到齐后,指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法规...
为了优化长江沿线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流程,提高转关运输的效率与监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制定本办法,以充分发挥长江水道的作用。该办法适用于上海、南京、武汉、长沙、南昌、合肥、重庆七个直属海关关区之间的水路、铁路、航空和公路运输。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均需接受海关监管,分为中转货物与非中转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发展,加强对往来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管,加速口岸车辆、货物疏运,方便收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境车辆,包括专营客运、货运车辆,以及境内外企业、厂商自有的运输车辆和个人自用且不承运客货的车辆,统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出口转关货物的各个环节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对于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在货物未抵达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通过电子数据向启运地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进行电子申报。货物需在申报之日起5日内到达海关监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