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组合贷款后,是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的,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可以提出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扩展资料:
郑州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第三条 组合贷款申请条件。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购房产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准入项目,并已向管理中心备案;
2、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3、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
4、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5、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