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不是传销。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影视投资就是电影版权的转让,电影出品方出售一部分版权给投资者,使投资者也成为电影的出品方之一,从而实现风险供担、盈利共享的目的。
截至2019年3月,青岛万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未被认定为传销。
青岛万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基础信息
1、企业名称: 青岛万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2、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 曾茂军
4、注册资本: 151717.751315万
5、成立日期: 2015年11月17日
6、营业期限自: 2015年11月17日 营业期限至:
7、登记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8、核准日期: 2019年01月24日
9、登记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10、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东路1607号
11、经营范围: 全国电影发行;影视项目投资与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租赁摄影器材;影视项目咨询;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1、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框输入“影视投资”,点击搜索
3、点击搜索出来的结果,即青岛万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4、通过搜索结果可知,该公司为正常续存状态,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不属于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岛万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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