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公司不跟我续签合同该怎么赔偿?

我是2007年7月进厂的,先后签了2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到期日为2010年10月底,如果公司将不给我续签劳动合同,我的赔偿金该怎么计算,是不是陪3个月的工资?
请各位大虾多多指教!

  不再续签,应给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4-02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前按照原来的劳动法等规定计算支付,08年后的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计算支付。您08年之前可以得到1个月的工资补偿。08年之后的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补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9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如合同期满单位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三个半月工资补偿;
2、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4-03
一般你公司不和你签约的话,你可以要求3年共计3个半月的工资补偿
第4个回答  2010-04-02
你好:
2007年7月-2010年10月,共3年3个月,因此经济补偿金计算为3.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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