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宅法律问题求教

最近回了趟农村老家,见识了一件较为新鲜的事,现就其中法律问题求教相关达人,望不吝赐教!

A宅闲置且年久失修无法居住,有邻居B和C。A宅和B宅共有一面院墙①、A宅和C宅共有一面院墙②,墙①②所有权归A宅。如若拆掉墙①②,B宅C宅将分别缺少一面院墙。

因A家常年无人在家,D伙同E(非本村)编造借口蒙骗包括BC在内的村民,将A宅变卖。为防家中缺少院墙,变卖之时,B、C分别以600元和330元的从D、E购得墙①②,且D以个人名义为B出具收条,E以某伪造身份为C出具收条。

东窗事发,A在向BC了解情况后报警,D和E分别被带到派出所讯问,D于讯问期间伺机逃跑。

现有如下疑问求教:
1、D和E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他人财产,共计得利2430元,此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盗窃(似乎不对,光天化日还打收条!)?还是算作同A的民事纠纷?
2、B和D、C和E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不合法之处在哪?BC是否可能落个钱墙两空?
3、基于上述事实,DE被带走之后应经的合法程序有哪些?审讯-看守所-起诉判决吗?D逃跑被抓获之后又会增加什么罪名?

鄙人法律知识淡薄,望有相关经验者指教,不胜感激!
多谢诸位回答!有些细节需要补充。

A宅多年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局部已垮塌。D在A不知情下授意E带人将A宅拆掉,出售砖头、梁、椽子等物得利1500元,出售墙体①②得利930元。DE并非把房屋作为整体以宅基地或“商品房”出售,而是将其拆掉变卖。

办案民警“惊呼”:这么多年来,我还没办过这样的案,也头一回听说偷扒别人房子卖的事!

呵呵……在我看来这也算个稀罕事,希望有相关经验的共同讨论一下其中的法律知识。

这个有意思,我们来探讨一下。
1、D和E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变卖他人的房产,是不构成盗窃罪的。不构成盗窃罪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光天化日,还打收条这个因素。尽管行为人光明正大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处分他人财产,但是最根本的在于这种行为是财产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点。之所以不是盗窃罪,在于不动产是不会成为盗窃罪的客体的。而房屋、墙体等则是明确无误的不动产。

那么是否像其他同志说的那样,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呢?
侵占罪应当不是。什么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可见本案不是。

那么诈骗呢?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没有处分权,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使得村民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骗取村民的财物。注意这里的财物指的是从村民那里获得的购房款,即得利2430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起点是2000元。所以,很不幸的是,这两位D和E触犯了刑法的诈骗罪。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允许各地根据经济情况对诈骗数额的起点在法律范围内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即如果贵地的司法实践诈骗罪起点高于2500元,则D和E就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这种行为受到治安处罚是毫无疑问的。

2.我们再来看一下,既然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对于该处分行为如何认定呢?这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即在处分权人(就是房主)未作出同意或否定的意思前,该行为效力出于一种待定的状态。本案中,A如果不同意的话,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无权处分人(即D和E)承担。

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是善意取得。物权法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有以下情形者,受让人取得财产:1、善意;2、付出相应对价;3、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交付。从这里来看,姑且不论买受人主观是否善意,本案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应当登记才导致善意取得的有效。而不论是房屋还是墙体,应当都没有经过登记的程序,因此,该买卖行为,由于处分权人的不追认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BC最后只能向D和E要求退还钱款。当然如果BC知情的话,那么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处分权人可以通过撤销行为来撤销,也可以如上所述,不予追认。

3.了解了本案行为的性质,要分析承担什么责任就比较明确了。够诈骗罪的,公安机关侦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D的逃跑行为,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民事责任的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4-03
属于合同诈骗罪。买卖合同成立,因为法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购买人明知道产权有问题而购买。否则,你不能追究购买人的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03
1、侵占罪和诈骗罪
2、不成立,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方采取了欺诈手段,bc可要求de赔偿损失
3、传讯——有必要的拘留
第3个回答  2010-04-06
1、构成了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2、盗窃,不能理解为在月黑风高的晚上才算盗窃。光天化日之下只要是秘密的不为当事人知道的情况下窃取也属于盗窃。案例:白天小偷从甲家里偷了两只鸭子,刚走出门乙就看见了问:“这鸭子是甲的。”小偷说:“这是甲卖给我的。”如是大摇大摆走了。
3、合同不成立,合法手段非法目的,典型的无效。BC可以向DE追回钱。
4、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判决—执行判决。
第4个回答  2010-04-03
1. B出具了收条,B、C分别以600元和330元 形成了买卖关系 而商品不局有合法性可以定性为商业《合同》欺诈
2.不成立 DE不具有该物品也就是院墙的产权 使用权 交易权 BC 要看公安机关能否追回赃款
3.基本就是拘留{金额不大} D有可能潜逃回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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