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弥补上年亏损是用本年利润总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条款相关规定: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在以后的五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总额弥补,而不是用净利润弥补,超出五年的亏损才以净利润弥补。
三、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支出不得在税前利润总额中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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