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问:我是一名公立学校的代课教师,从2010年9月至今,学校未和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每次找校长谈合同和保险的相关事宜,他都以我要考教师公开招聘,早晚会离开学校为由推脱。现在我怀孕了,预产期就在10月,校长以此为理由解聘我,要我回家安心养胎,而且告诉我,在生完小孩以后,哺乳期间没有任何的生活补贴。我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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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