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后最晚多长时间内必须上户口?

如题所述

出生六个月内就去入户,可以在派出所直接办理。如果过了六个月就得等公安局审批的,至少要等一个月。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须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申报出生登记。

2、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二、新生入户手续及相关的材料如下: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或是父和母单方的户口簿. 主要是看新生儿要随父还是随母.

4、其他相关材料。如: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如果当地派出所需要,还要入户父或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是居委会的证明. 没有居委会的,可到村委会开证明也可以.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具备了以上的所有材料,就可以到父亲或是母亲的户口一方派出所落户就可以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4

出生后一个月内。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扩展资料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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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05

规定孩子出生以后,需要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持孩子出生医学注明,孩子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孩子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派出所给孩子申报户籍。

逾期办理,派出所会要求孩子监护人出具亲子鉴定报告。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扩展资料

户口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户口登记所需材料: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和相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登记

第3个回答  2019-05-27

一般而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当然这个一般是与当地政策有关,有的地方是一个月之内必须个小孩办户口,有的是一年,有的地方没有限制,所以具体的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比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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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6

出生一年内必须上户口。

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最晚一年内办理。请尽快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1、新生儿出生证

2、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3、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4、其他证明材料:

(1)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随父报出生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2)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凡持市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签发的出生证明)的,需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后,再持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3)父母在国(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国(境)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4)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踪(或改嫁)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5)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户口在外地,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6)属父母在国外所生的小孩,还需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等身份证件;属父母在港澳台地区所生的小孩,还需提供孩子在境外身份证件及通行证,经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入户的核查结果后,办理登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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