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

案情:
江苏盐城师范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上课前,将手机关机或者调成静音,放在教室门口统一的袋子里,下课后再自行取走。2017年5月16日晚自习期间,金某(16岁)上课玩手机被值班老师发现后暂扣了手机。两天后的晚自习,金某邀约同班同学樊某(15岁)到老师办公室拿回手机。两人见办公室过道无人,便从未锁的窗户翻进办公室找手机。此时,恰逢有老师从另一校区回办公室,听见办公室有声音,便打电话报警。两人担心被发现,遂从办公室外窗翻出至外面平台,樊某在攀爬过程中因为紧张而坠地,当场昏迷。经诊断,樊某身体有多处骨折。住院期间,除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医疗费25978.8元。学校已支付19900元。经鉴定,樊某构成七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为60000元。樊某起诉学校和金某,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91984元。
樊某起诉学校和金某,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291984元。
问题:
1. 请结合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说明金某和樊某的行为能力。
2.请简述民事权利的保护的几种私力救济措施。
3.本案中,金某的的手机被老师收走是否可以采取私力救济取回?为什么?
4. 结合侵权责任法,请分析本案中学校是否应对樊某的损害程度责任?

    金某樊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以,学校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的手机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金某樊某自身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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