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全文

如题,多谢各位。

《反海外腐败法》也叫《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该法于1977年制定,1988年修订,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海外反腐败法》主要内容

1.基本禁令
《海外反腐败法》规定,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以取得或者保留某种业务的行为属违法。要构成这一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以下5条:
A:犯罪主体:《海外反腐败法》可能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雇员、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如果个人或公司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反贿赂条款,该个人或公司将受到惩罚。
美国在界定向外国官员行贿行为的司法管辖权时,取决于该违法者是发行人、国内利益相关者、外国自然人还是外国公司。
发行人是一个在美国注册或者需定期向SEC提交报告的法人。国内利益相关者,指美国公民、美国国民或者定居在美国的自然人,或者任何依美国法律成立或主营地设在美国的总公司、合伙制公司、协会、联合股份公司、信托、未合并组织或独资企业。
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依照属地管辖或者属人管辖原则,可由《海外反腐败法》追究责任。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行为,如果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以美国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邮寄、转移向外国官员支付的贿赂,该发行人或国内利益相关者要对此行为负责。转移手段或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有线支付或者州际、国际间旅行支付。此外,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对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因此,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可能对经授权在海外的员工或代理人用国外银行账户进行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哪怕并没有设在美国境内的人员参与该行为。
1998年以前,除了那些有资格作为发行人的企业外,《海外反腐败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外国自然人。1998年修订版将《海外反腐败法》通过属地管辖权扩展到外国公司或自然人。一家外国企业或个人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不论该行为是否使用美国邮政系统或者其他转移支付工具。
最后,美国母公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海外子公司被授权、指示或者控制的活动引起争议。同样,如果他们被海外子公司雇佣或者代表海外子公司行事,美国公民、居民、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B:行贿意图:个人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贿赂必须要有行贿意图,该支付必须企图导致受贿人为行贿人或其他任何人滥用职权,谋取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海外反腐败法》并不要求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违法行为。《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任何行贿企图,无论是打算利用外国官员的官方身份影响行为或决定、促使官员做或不做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当利益,还是诱导外国官员利用其影响力来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
C:行贿方式:《海外反腐败法》禁止支付、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第三方支付或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事物。
D:行贿对象:《海外反腐败法》仅覆盖针对外国官员、政党、党务工作者或者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外国官员,指任何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雇员或官员。在应用《海外反腐败法》时应就特定的情况考虑“外国官员”的定义,比如皇室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国有企业的官员也同样视为“外国官员”。
海外反腐败法》适用于针对任何公职人员的贿赂,无论职务的高低和立场。《海外反腐败法》的重点在于行贿目的,而不是具体行贿行为的内容,例如公务接待、提供或者承诺付款等等。为加速日常政府行为而支付的方便费用不属于违法的行贿行为。
E:商业目的的检验:《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为帮助企业获取或者保留、指导某项业务而进行的行贿行为。“获取或保留业务”是司法部的广义概括,不仅仅指奖励、获得或者延长某项合约。应当指出的是,这一业务本身并不需要得到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部门的许可才能获得或保留。

2.第三方支付
《海外反腐败法》禁止通过中介机构行贿。在知道全部或部分款项将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外国官员的情况下,付款给第三方的行为非法。“知道”包括故意无视或者蓄意漠视。第三方支付违法判定如前所述,但在收款方是中介并且付款行为是“官方外交”的必要条件下,该付款行为合法。
中介机构包括合资合伙人或代理商。为避免被追究第三方行贿,美国公司被鼓励进行尽职调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它们与合作伙伴和代理方形成良好的业务关系。尽职调查是针对潜在外国代表及合资合作伙伴的调查,确定他们是否合格,是否有在政府的个人或专业关系,顾客的数量和声誉情况,以及他们在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以及当地银行、客户、商业协会间信誉如何。此外,在商务关系谈判中,美国公司应该知道当地的商业环境是否会使美国公司违反《海外反腐败法》,例如高度集权的董事会、缺乏透明度的费用支出和会计帐册等,这样的环境显然没有资格和合资合作伙伴或代理方面的资源,不论这些合资合作伙伴或代理处是否已正式成为政府的潜在客户。

3.合法的情况
《海外反腐败法》明确规定为加速“日常政府行为”而支付的“方便费用”合法。日常政府行为包括:取得许可、执照或其他官方证件;处理政府文件,如签证和工作通知单;提供警察保护;邮件接送;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列表检查、电信服务;水电服务;装卸货物;保鲜;越境运输等。

4.抗辩
如果能说明该费用是外国成文法律规定合法或者该花费用来展示产品或履行合同,被告有权力对《海外反腐败法》提出抗辩。
一项支出是否符合外国成文法律也许很难界定,面对这一情况应征询律师或利用司法部《海外反腐败法》程序审核该行为是否合法。
此外,提出抗辩方要求在第一时间说明此项支出符合抗辩理由。如果辩方不及时反映,则此项支付不构成合法支付。

5.法律制裁
刑事责任:对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自然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监禁。而且,根据选择性罚款法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可能会高出更多。实际罚金可能会是行贿所图谋利益的两倍。
民事责任:司法部长或者SEC可以对行贿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同时,在SEC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还可以判决追加罚款。追加罚款的最高限额为:①违法所得总额;② 违法情况严重时,限额为:对自然人,5000~10万美元,对其他人,5万~50万美元。
同时,受损害的个人也可以根据《不正当敛财及不正当犯罪组织法》,或者其他联邦和州的法律,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违法者的非法行为而丧失了交易机会的竞争对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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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全文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都可能暂停或排除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的机构项目,以及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支付给外国政府官员的费用不能作为业务费用扣除以期减少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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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反海外贿赂法(FCPA)
FCPA全称为美国《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1977年制定并于1988年修订,旨在打击美国公司及个人在海外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同时对上市公司财会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该法出台背景源于“水门事件”后,公众对美国公司与外国政府关系的关注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中揭露的大量贿赂行为,这违背了美国的道德标准...

反海外腐败法反海外腐败法-出台背景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于1977年出台。这部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在FCPA之前,美国对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已有相关法律规定。例如,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要求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利用贿赂政府官员...

反海外腐败法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的影响
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综上所述,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的影响涉及外资吸引、企业合规、法制建设以及廉政建设等多个层面。中国需要从这些影响中汲取教训,积极应对挑战,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市场环境治理和提升廉政建设水平,来适应全球化经济环境,提高国际竞争力,确保可持续发展。

美国是在哪一年通过的《外国腐败行为法》的
1977年。作为惩治贿赂外国官员行为的全球第一部法律,1977年出台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当前惩治跨国公司对外国进行行贿行为最主要的法律。FCPA在“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使域外管辖权”方面率先进行探索,对我国相关法律的构建有借鉴意义。FCPA在1988年、1998年...

美国关于贿赂的规定
在联邦层面,则主要由《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加以规制。该法是美国于1977年针对日益猖獗的美国公司向外国官员行贿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遏制贿赂、创造公平竞争环境。3.11.2 反对商业贿赂或官员腐败行为的法规要点 【适用主体】该法适用于以下三种法律主体: (1)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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