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法官被对方收买了怎麽办

真气人啊,明显感觉,一边倒!不公正,一直想让我和解,然后法官还恐吓我们!感觉法官被对方收买了!(对方有钱有势啊)判决还没下来 该怎麽办?
亲笔签下的合同,可以撤销吗?法官说对面要求撤销合同,说我们搞了也白告...........二审会受到一审影响吗?

投诉法官的办法有:

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

判决一经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与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也叫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与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

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后者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1-15

法官被收买,败诉的话可以申请上诉。也可以在二审中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合同撤销需要有法定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参考资料:

度小法-合同法

度小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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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1-19

投诉法官的办法有:

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与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也叫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与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后者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扩展资料:

投诉法院受贿的方式:

1、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可以向其所在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2、向该县法院所在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3、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

4、向该县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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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9
以下均是我个人意见,非喜勿喷,谢谢!
近年来司法调解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目前全国各地的法院也基本以调解率高低作为考核法官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纵然大环境如此,但绝不能依此给调解定指标,不能依此久拖不决,不能依此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
就我个人经验,大多数原告为什么极不乐意调解。第一,原告要调解首先在诉讼请求上要做出很大让步,通俗化讲,原告要吃亏;第二,原告誓死要赢回人格尊严。一般在原告与被告发生争议时,被告明里一套,暗里一套;庭前一套,庭上一套。总之,原告是受尽了被告的“侮辱”,要是不在战场上来个正面交锋,难出心中一口恶气,因此,无论法院怎么说,根本就不想听。第三,原告一般都会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律师在代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高估了手中的证据,期望大,信誓旦旦,因而更加排斥调解。第四,对法官的认识有一定的片面性。原告会觉得法官是收了被告的好处费,因而才帮助被告说好话,而要求原告调解。其实这对法官而言确实是言过其实。一个小标的案子,法官怎会铤而走险,收受贿赂,自毁前程。再进一步,若收了被告钱,直接判原告败诉就行,何必大费周章、枉费精力来做调解。调解时,法官就像媒婆一样,不首先组织双方见面,而是问问原被告双方各自能接受的限度,然后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得双方达成一致。这并非说法官有意维护被告,因为绝大多数被告相当强势,一毛不拔,大有人在。更何况现在是愿意主动割肉了!
总之,法院设庭前调解程序,并非法院法官有意为之,其一这是国策;其二节约诉讼成本;其三,维护社会大环境下和谐稳定;其四,最大限度方便了弱势群体。我支持调解,是利大于弊,同时绝不偏弃公平和正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2-07

投诉法官的办法有:

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与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也叫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与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

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后者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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