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详细�0�3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的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原告起诉之初,仅提出了要求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可否在法庭辨论终结前,一并要求解决与之相关的民事争议、增加诉讼请求呢?现在从《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都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都予驳回,不予审理,告之申诉。 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起初并未一并主张侵权赔偿请求,这应当就是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法院应当审理。 第一,增加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的最主要目的。 最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是为遭受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救济途径,通过诉讼方式保护公民、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中用肯定列举的方式确定了立案标准,这八类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均可涉及原告的民事利益,只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许可案件与侵权赔偿无关。除此之外,行政侵权发生后,必然有损原告的民事权益,如果原告起诉时仅要求法院作出撤销、变更、确认的判决,而当时未主张侵权赔偿,但在庭审辨论之前又提出了,法院不予审理该部分请求,岂不与立法本意相悖,救济又怎能真正落到实处呢?本身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处于优势,原告处于劣势、弱者的地位。原告启动国家公权力,即审判权,就是想通过国家公权力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而承担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最终实现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二、增加诉讼请求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为依据。 该条款规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如单独主张赔偿请求,应先向行政机关解决,否则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从本条的立法本意看,行政诉讼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原则,便于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也可以避免出现一事多判。当然,这里就存在一个选择权,如当事人选择在行政诉讼中一并主张,那么法院合并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单独解决,法院只审行政部分。在第五十二条中,原告有权请求赔偿,应当理解是一种广义的整个法院诉讼程序,而不能单单理解为法院的立案阶段。既然法律未明文规定当事人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当事人依此规定,就有权行使诉权。部分法院以原告没有在立案时一起主张,一般不予审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只能单独向行政机关去主张,实质上是一种违反本条立法原意,也是违反了节约诉讼成本的行为。 第三、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 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原告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作出规定。当然,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了举证主要针对被告的。但对于原告这一权利的默视,还是尽快完善才能更好的体现行政诉讼立法的本意。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为原告的增加诉讼请求确实是难能可贵的依据。 第四、增加诉讼请求并没有改变行政诉讼的内涵,仅是诉讼请求个数的变化,是一个量上的增加。 在行政诉讼中,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主张法定机关履行法院行为,现更改为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这时的变更,通常意味着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形式的变更,是当事人要用新的实体权利主张代替原来的实体权利主张的一种诉请行为,作为法院,对这种变更,笔者认为不应支持,按其原主张审理为妥。但原告如果起初即行政争议又侵犯民事权益,后增加赔偿的民事请求,这一增加实质上并没有改变行政诉讼的原始内涵,仅诉讼请求个数的增加。 因此,笔者赞同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在起诉后,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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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4
您好!请教一个行诉被告主体适恪问题,交警中队暴力违法执法造成乘客伤害,本意上是乘客与车主的合同关系,因被行政行为违法而变更了伤者及车主同时成为受害者,这时,被告主体是交警大队还是公安局?这里还需补充,当案发后,交警队长把案情向公安机关(督察、法制)部门作“汇报”,此时,是否可认定为权力转移,或者说,向行政主管部门寻求补救权力利,这是一,二,案发后,交警先把伤者在就近就医未果后,伤者要求公安局再向好的医院就诊得到局里同意并示意下级陪同,这是否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三,在大医院诊断认为只能终生治疗,公安局领导在与伤者无法达成赔偿情况下,决定让伤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这决定是否可以认定为行政决策?而在庭审中,公安局(被告)提出伤者(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恪,有否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专门规定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但是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

行政诉讼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在行政 诉讼 活动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专门规定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但是,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可以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请求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行政诉讼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是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

庭审中原告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当然,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允许当庭提交证据的情况下,自然也是可以当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但如果规定了举证期限,则原告最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或者增加的申请,否则可能存在被法庭驳回的风险。

行政诉讼中如何增加诉讼请求
二、行政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可否增加 可以增加。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原告起诉之初,仅提出...

案件重审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以重审的案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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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0�2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0�2�0�2�0�2�0�2�0�2�0�2�0�2�0�2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定的判决和事实不详,二审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但必须经过被告的同意,法院才能审理;如果被告不同意,法院不会审理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一审的被告方,无论在二审是什么角色,都是不能增加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和履行哪些诉讼?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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