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是否可以进行处罚

如题所述

在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可以进行处罚。

根据《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关于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

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对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前述类型的违法建设项目,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

即,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处罚;

同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关于罚款数额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罚款数额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三、关于“未批先建项目”是否适用“限期补办手续”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以罚款。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对“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盐田区政务公开-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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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0
在新的环保法实施之前,未批先建设,先生产的是停产在进行补办环评。
新的环保法实施之后,也就是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未批先建的,直接进行拘留。
所以是可以进行处罚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6-07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明确指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关键点在于你所说的“十年前的建设项目”的建成时间是否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不予处罚。
第3个回答  2014-12-13
可以处罚,关键你是环保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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