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2016年7月底从合肥一家公司离职(之前一直在合肥交社保,交了好多年),然后另就职于肥西县一家公司,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不给买社保),10月份转正后开始给买的社保,同时续交了实习期社保!期间,8月14日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老婆末次月经7月1日)今年3月孩子出生了,然后按肥西县社保局要求8月份去窗口递交报销材料,今天打电话通知说生育保险报不了,说报销必须要交满7个月社保,但是当时有补交的三个月不能算在内,只能从10月份开始计算!这合理吗?而且之前在合肥交的这么多年社保全部白费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