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两年多,对方始终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最终我提出辞职,并去仲裁投诉要求赔偿,在这期间,对方注销了个体工商执照,另外注册了执照以做逃避。
1,接下来我只能去法院起诉,但现在的问题是,对方的姓名电话我知道,但不知道详细住址,是否可以起诉成功?如果始终得不到详细住址的话,我是否就无法起诉了?住址怎样能查到呢?
2,如果对方重新注册工商法人是他的爱人名字,那我是否有有利条件?他们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
3,因为仲裁的时候,哦对应该说是去监察大队投诉的时候,不知道弊端,结果被他们抢先一步注销了营业执照,我想知道如果去法院起诉的话,对方还有可能出什么计策来逃避问题?比如不到庭?我对法律不了解,不知道有哪些漏洞可钻。
4,如果缺席审判的话,我怎样拿到判给我的金额?如果公告送达,就是登报纸什么的,听说有用这样的方法,这样的话得多少钱?
5,公告送达起作用吗?如果对方拒不执行的话,我该怎么办呢?那不是一样拿不到钱吗?
6,有人说该案子大概需要1000左右,我不明白起诉费不过才300左右,那其他是什么钱?在审理过程当中还有可能产生什么费用呢?太多了我打这官司也没价值了啊!先说明不需要做鉴定什么的。
然后说说仲裁那边的事,我始终想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我问的是仲裁的房间是哪个,而且填表的时候也明确说要进行仲裁,那些人难道听不懂我说话吗?明明仲裁就在他办公室的正对面,只两步之隔,为什么一定要引我进监察大队的办公室?仲裁的环节是先去查询该户的企业卡信息,假如我进行了这一项,可能就可以避免一些问题发生。并且毕竟仲裁是权威的,监察大队只有协调权。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我不明白!给想要仲裁的朋友一点建议,一定要搞清楚仲裁和监察大队,一定要去仲裁!并且在同时要去工商部门请求暂时不准许企业的注销,以免最后落空。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由经营者承担,即使营业执照注销,民事责任依然存在,可以起诉经营者。公司法人注销时主体资格消灭,自此,不能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办理了登记注销手续,而仲裁机构仍然以个体工商户为被申请人作出裁决,确认劳动者与该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
个体工商户不服诉至法院,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做法:一是以个体工商户已登记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二是直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经营者,然后依法作出裁判。
但第一种做法是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驳回起诉后,劳动者再以经营者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又不予受理,这就导致劳动者再次向法院起诉,双方劳动关系不能得到及时确认,进而影响劳动者的赔偿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二是容易让劳动者产生误解。法院驳回起诉,容易让劳动者误认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销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进而选择按一般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可获得的赔偿费用相比劳动争议则较低,客观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可直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经营者,然后依法作出裁判,法院直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经营者,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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