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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