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第四条 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企业职工培训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和职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本行业职工培训规划、组织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第七条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共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自愿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第二章 企业和职工的责任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第十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二条 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第十三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第十四条 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第十六条 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第十七条 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第十八条 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专业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三章 培训保障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立职工培训机构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培训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普通教育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一)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对尊师重教的厂长、经理、教学成绩显著的职工培训机构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

求劳动法合同法中所有关于员工培训的司法解释
二、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改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宏观调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包括公司和新建企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全国性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直属企业厂长的具体奖惩办法,并负责对直属企业厂长进行考核奖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地区企业厂长的具体奖惩办法,负责对厂长的考核奖惩工作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奖惩。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由经营者向监事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有关企业分立、合资、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还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报告。第十五条 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或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在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以内...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多少?哪些特殊工种早退休?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退休,且其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或按文件规定)。对...

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
改革开放以来,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取得了很大成绩,培养了大批从事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新形势下,行业、企业要把加强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下岗职工劳动法咨询
1998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的安置及再就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下岗职工的保险保障,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 ...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行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企业的具体标准,在法定工时内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量,完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班制,改进作业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六、企业可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的《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或...

劳动部(1999)84号文件
劳动部(1999)84号文件 15 哪位能帮忙找到劳动部(1999)84号文件,大概是关于企业改革的。还有一个文件是安徽省的,皖经贸企改【2001】323号文件... 哪位能帮忙找到劳动部(1999)84号文件,大概是关于企业改革的。还有一个文件是安徽省的,皖经贸企改【2001】323号文件 展开  我来答 ...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