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起诉并被受理。受理后,在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后,驳回起诉。→注意不是驳回诉讼请求,就是说,你的索要欠款的权利还在,只是法院不管了。
欠款人如果请律师,那他根本不会以不存在借款事实为抗辩理由,直接就诉讼时效抗辩最简单。
2、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3、被告当然可以不承认。这就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原告出示借条→证明有借款事实
被告反驳(即不承认)就只能证明①借条伪造;②借款已清偿;③涉及合同争议并享有相关抗辩权。(是否还有其他抗辩,从你说的并无法判断)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很简单,就你的借条日期说明即可)
原告反驳只能证明①有诉讼时效中止事实,如最后一次索要在2年内或被告曾做新的还款承诺在2年内。(一般需书面材料证明)②有诉讼时效中断理由,如在诉讼时效到期前6个月,遇到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而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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