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看手机时间,被公司解雇了,怎么办?可以向公司索赔吗?

因早上11:00过了,肚子饿了,我掏出手机看了一下时间,被部门副理误认为上班玩手机,当时他大声的叫我把手机拿过来,我一气之下就把手机给砸了,过后他就叫部门部长写签呈,说我严重违反纪律,情节十分严重,给了我大过3次并解雇,我有4天没有上班了,我心里一直想不开,我有一种想去杀了他的意念,但后来没有去做,我只想问问,这样的情况,我能够向公司索赔吗?希望高人指点?谢谢。

  上班看手机时间被解雇,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职工上班中看手机时间,虽然违反公司制度规定,但并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即使用人单位有这样的规定,也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显失公平无效。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但据此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职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4-01
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 第12章89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用手机是劳动者的权利,是否在玩游戏并不好掌握与监督。用这个理由辞退员工 显然侵犯了员工的合法益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益。
第2个回答  2010-04-01
消消火把,这种事我有过,习惯了就好了,再者不要那么冲动,冲动是魔鬼啊,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一下,毕竟细节是你没做好嘛。索赔没意义,你只是想出出气,其实有些事先分析一下自己,既然不能改变别人,那就改变自己,没办法,生存规律啊
第3个回答  2010-04-01
他不能拿出你违反公司规定的证据,也就是无法证明你当时在玩游戏,你就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4-01
没意义,把心放宽吧。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