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起 诉 状
原告高德宝,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被告胡闯,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被告明花,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胡闯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明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13日,被告胡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明花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被告胡闯未偿还借款,被告明花未履行担保责任,经原告催要,未果。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3月 日
追问哥哥我不知道他家的住址 只有他电话和名字 我应该怎么办
追答可写现在的住址。
可写他现在的住址
追问他天天住宾馆住的位置不确定啊
追答想尽一切办法也要搞清楚他身份证上的住址。
追问好的谢谢有什么在发信息给你谢谢啦哥哥
追答不谢
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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