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原则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是适应、协调和改善保险经营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险经营策略得以顺利实施和保险经营目标得以圆满实现的保证。
保险经营原则的分类
由于保险商品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因此,保险经营的原则也有一般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
一、保险经营的一般性原则
保险经营是一种商品经营,它的一般性经营原则就是商品经营的一般原则。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包括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和薄利多销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经济核算原则是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都要遵循的原则。保险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全面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保险偿付能力。同时,经济核算还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压缩各项费用支出,节约保险成本,提高利润水平。保险企业经济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成本核算、保险资金核算、保险利润核算。
保险企业的利润核算同其他生产经营企业的利润核算有着较大的差别。一般企业的利润是当年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当年的生产支出,而保险企业不能简单地把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当年的赔款和费用作为利润。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核算,除要从保险费收人中减去保险赔款、经营费用和税金外,还要减去保险公司的各项准备金。这是由各年保险风险发生的不平衡性和未了责任的延续性所决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各项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在进行保险利润核算时,要特别注意未了责任。
(二)随行就市原则
随行就市原则是市场观念的具体体现。随行就市,是商品经营者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行情,采取及时凋整商品结构和价格水平的措施,以适应市场需求的主动行为。
保险经营也必须遵循随行就市原则。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保险企业对市场的依赖越来越强,这就要求保险企业必须从实际出发,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及时作出灵敏的反应,随行就市,不断调整保险产品的品种和价格水平,做到适销对路,降低风险成本,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三)薄利多销原则
薄利多销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增加企业盈利;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因此,薄利多销原则成为一般商品经营的重要原则。
保险企业也要遵循薄利多销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价格的确定上。合理的保险价格体现着等价交换的原则,是保险经营的中心问题。保险价格过高,不仅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会使保险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业务的拓展。保险价格过低,则会导致保险企业缺乏足够的偿付能力,甚至亏损,最终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保险经营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遵循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外,还要遵循自己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在可保风险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保险经营必须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它是计算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与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更加接近,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2)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才能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从而体现保险经营“取之于面,用之于点”的特点。
(3)扩大承保数量可以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保费收人就越多,而营业费用会随之相对减少。因此,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某一风险责任由众多的人共同分担。保险经营的实践证明,如果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那么一旦发生较大的风险事件,保险人就无法赔付巨额损失。这既威胁着保险企业的生存,也有损于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
风险分散,包括承保前分散和承保后分散。
承保前实行风险分散,主要通过承保控制的方法进行,即保险人对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加以适当控制。承保前控制的手段主要有:规定一定的免赔额;实行比例承保;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控制高额保险;在承保时要合理划分危险单位,并使每个危险单位尽可能独立。例如,在承保火灾保险时,对于市区密集街道地域,可分成若干地段,并估测每一地段的最大损失可能,从而确定保险人对每一地段所能自负的最高限额。这样,就可使火灾风险有效分散,并使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被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主要是采取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方法。共同保险,是由多个保险人共同承保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如某企业有150万元财产要保险,由三家保险企业各承保60万元、50万元和40万元,以此分散风险责任。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将所接受的保险业务之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例如,某保险人承担了100万元的保险标的,但因自己的条件有限,承保80万元较为适宜。为了保证财务收支乎衡和经营稳定,将超过自己承保能力的20万元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在于:共同保险是保险风险的第一次分担,属于横向分散;再保险是保险风险的第二次分担,属于纵向分散。
(三)风险选择原则
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还需对所承保的风险加以选择。
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时,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的情况等要有充分、准确的评价和认识,并作出承保或不承保或有条件承保的选择。
保险经营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风险选择可以提高承保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风险选择可以杜绝投机行为和道德风险,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风险性质的选择
风险选择过程首先要在众多风险中判定哪些是可保风险,进而在可保风险中选择可承保的风险。对某一保险人来说,它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承保技术有局限性,对于保险市场中的各种可保风险不可能全部承保,必须作出选择。可保风险转化为承保风险的条件为:
(1)可保风险必须是保险人的资金力量和技术手段可以接受的。
(2)可保风险必须在保险人的经营范围之内。
2.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进行选择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道德水准、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健康状况等因素都是必须慎重考虑的。
风险选择按发生的阶段不同,可分为事前选择、事中选择和事后选择。
事前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是否接受投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例如,在人寿保险业务中,应了解被保险人的年龄及其是否患有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是否从事危险职业等,必要时应直接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应了解被保险人的资金来源、经营能力、信誉程度、安全管理状况和道德等因素。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例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要对投保标的的风险性质、存放或坐落地点及环境、风险管理状况进行了解;对投保的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应了解是否属于超龄服务的老车、老船、老飞机,它们的用途及运输区域等。通过各方面的调查了解,如若发现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已超出可保风险的范围,保险人就应拒绝承保。
事中选择指保险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到期前这段时间里对风险的变化进行研究和选择,以决定是否变更保险合同,如增加或减少保险费、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是否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例如,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并且对保险人的经营十分不利时,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中途终止承保。
事后选择指对已发生的保险业务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以后的保险经营提供资料和经验,使保险经营保持动态平衡。事后选择通常与续保相联系,通过对某一到期或已履行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业务总结,为续保提供选择依据。例如,有些超出可保风险的因素事先难以发现,承保后才会逐渐暴露出来,可以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接受续保,或由代理人或经纪人介绍给其他愿意接受此种风险的保险人承保。
保险人对业务进行选择,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自身处于有利的条件下来承保风险,以便稳定保险业务经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在实行风险选择时,不能轻易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而是要做周密、细致的工作,通过协商和调整保险条件(如提高保险费率、规定自负额、附加特殊风险责任或赔偿限制性条款、建议改善保险标的的安全管理等),以尽量满足社会对保险服务的需要。
参考文献
冯文丽主编.保险学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06.
李洁主编 葛文芳 梁伟副主编.高职高专保险营销专业系列教材 保险企业营销与管理系列培训教材 保险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