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06-10-28
关于第一个问题:
人身权
侵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应当看侵权行为实际上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这里亦应视为他主观方面想伤害的还是他人身体,只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才没有造成实际上的伤害,此时的假肢和假牙不应认为是一种财物,而是他人身体的一部分。
第3个回答 2006-11-01
第一个问题,要看甲知不知道乙的那条腿是假腿,如果知道,那是侵犯了乙的财产权.甲知道乙腿是假肢,确定打坏该腿不会造成乙的身体上的伤害,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意识,只是损害了乙的个人财产,是侵犯了财产权;如果甲不知道那条腿是假腿,那就是构成故意伤害,甲认为那条腿是乙身体的一部分,打坏腿是其故意伤害乙的客观方面,构成故意伤害罪,即遂,属于侵犯了人身权.
第二个问题,甲应付主要责任,乙付次要责任.甲作为狗的主人,在带狗外出时,要尽到看管的责任,因看管不善导致的后果,应由狗的主人承担.乙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打狗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因其过于自信导致狗挣脱绳子伤到人,乙应当付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