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一名优秀的监狱警察

怎样做一名优秀的监狱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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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并把建设和谐社会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与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与客观形势为社会各界、各部门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那就是都要在找准自身定位的基础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监狱系统必须要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监狱工作的社会定位就是在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罪犯的认罪率与改好率,把罪犯由社会的“不合格”产品改造为社会的“合格”产品,使其刑满释放后不再危害社会和人民,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当然,重新犯罪的因素比较复杂,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重新犯罪全部归结于罪犯改造质量不高、监狱工作没有做好)。监狱工作就是这样一项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伟大事业。监狱系统通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就为社会增加了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了应有的力量。否则,如果这些罪犯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改造,其反社会意识没有消除,回归社会后依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说明监狱系统不仅没有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反而增加了不和谐因素。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在监狱的基础设施比较健全、技术装备比较完善的条件下,要在“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基础上,力争把罪犯“改造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形势要求监狱系统必须要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摆在中心位置,只有把罪犯改造好;使其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监狱机关才能够将影响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

二、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是新形势下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前提

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表明,改造罪犯的过程中的基本矛盾是干警与罪犯之间存在的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关系,监狱的一切执法行为、管理行为最终都需要通过干警对罪犯所实施的改造、罪犯接受改造来实现。在这对基本矛盾中,干警作为“行刑主体”,具有十分明显的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罪犯作为“服刑主体”,需要通过服刑行为来接受干警对他们的改造,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从具体的改造工作上看,监狱工作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都是由于干警没有很好地处理这对矛盾引起的。一方面,干警由于受到传统行刑理念的影响,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往往具有“恃强”心理,容易表现出冷漠与生硬的态度,导致改造效果不佳;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罪犯维权意识、自我意识有所提高,这虽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是,也同时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比较突出的一个因素就是罪犯仅仅要求实现自身权利而不履行改造义务的行为有所增加,反改造行为日益突出。这说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改造罪犯的难度增大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标准提高了,需要干警更好地处理警犯关系,更快地提高改造能力。但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致使有些干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够正确地处理与罪犯之间的关系,致使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往往被激化,使改造工作受阻,各项工作处于被动和不利局面。于是有些干警有时感到束手无策,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出现了“不会管”、“不愿管”和“不敢管”的“三不”现象,甚至出现了个别干警有事躲着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该履行的职责不去履行的“不作为”现象。

由此看来,监狱工作中干警的工作与罪犯的改造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要想推动监狱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必须要更新观念,摈弃传统的行刑理念,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

1.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所具有的基本涵义。

“和谐”具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浓厚色彩。所谓“和谐”,按照有关文献资料的解释,就是和睦协调,就是各种事物之间的配合要达到匀称、适当的程度。孔子说:“和为贵”,这贵就贵在和谐上。在“和谐”的社会中,各种社会资源都应当适得其所,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和谐”并不否认矛盾的存在,而是要求人们要正确地处理矛盾,在处理矛盾过程中使各种事物之间达到对立统一。
监狱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监狱为了实现社会的基本需求,完成改造人的根本任务,同样需要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建立起和谐的改造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根本职能,才能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监狱的需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监狱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中,同样承认矛盾关系的存在,承认各种矛盾在对立统一的过程中达到和谐,各种事物也才依靠矛盾运动的规律获得向前发展的动力。正是根据矛盾运动的这种规律性,需要在干警的工作与罪犯的改造之间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概括说来,监狱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所具有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这样三个方面:

(1)和谐建立在二者各自的法律地位之上。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十分明确,监狱干警是执法者,监狱干警的工作就是执行刑罚;罪犯是服刑者,罪犯就是通过服刑来达到改造的目的。坚决维护这种法律地位是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的根本基础,这一点不能够动摇。

(2)要让二者之间的矛盾达到统一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干警对罪犯的改造与罪犯的被改造之间的矛盾要在“罪犯改造好”上达到统一。干警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为了让罪犯改造好,罪犯接受改造的目的也是为了让自己能够改造好。与此同时,“和谐的改造关系”还应当在这样几个方面达到统一的状态:即干警的执法与罪犯的守法之间的统一、干警的行刑行为与罪犯的服刑行为之间的统一、干警的管理与罪犯的被管理之间的统一。更为关键地是,需要把维护法律正义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统一在一起,要在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注重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从而追求一种良好的执法结果,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这种和谐关系主要是指干警的工作与罪犯的改造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对干警来说,就是要按照现代行刑理念和完成监狱根本任务的需要,进行公正、公平和文明执法;对罪犯来说,就是要遵纪守法,积极接受改造,提出的改造需求要正当,做到依法服刑、文明服刑,并通过文明的服刑行为来维护和谐的改造秩序。这种关系是一种双向良性互动的关系、是彼此相互作用的关系,目的是实现干警的工作与罪犯的改造之间的和谐,不是那种干警向罪犯进行单向灌输的关系,更不是那种罪犯片面地甚至无理地向干警提要求、要条件的关系。也不能够把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简单归结在干警与罪犯之间的人际关系上,不要走人一种将“和谐”庸俗化的误区,更不要抹杀或者混淆二者之间的界限。和谐不是“妥协”,更不是一种庸俗的人际关系。干警不要因为要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就淡化自己的身份意识,混淆与罪犯之间的关系,造成界限不清,甚至同流合污,那就背离了“和谐的改造关系”的精神实质,后果就会不堪设想。同时,监狱还要做好对罪犯的教育工作,要让罪犯明白,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对他们的服刑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更要做到依法服刑、文明服刑,要防止他们以此为借口向干警提出这样那样抗拒改造的无理要求。

综合说来,所谓“和谐的改造关系”,就是指干警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与罪犯发生的各种有机联系,是干警在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改造罪犯过程中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种互动。

2.监狱系统为什么要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
(1)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监狱工作提出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时代工程,需要各条战线、各个行业、各种力量发挥综合作用,从而满足实现这一目标的各种要求。在处理各种关系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必须把公平与正义作为根本尺度,采取各种措施消除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人与人之间、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和谐。干警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也应当满足和谐社会的这种基本要求,把公平与正义作为处理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努力促进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的和谐。监狱工作作为社会的一个公共行政部门,根本职能就是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干警在工作中与罪犯之间维持和谐的改造关系,才能调动罪犯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变消极改造为积极改造,这样就容易把罪犯再造成为守法公民,同时给社会增加了和谐因素,为监狱实现其根本职能奠定了基础。

(2)这是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对监狱工作提出的要求。在很多时候,我们一提到罪犯教育效果不理想、改造质量不高,就自然而然地认为,这是由于针对性教育不强造成的,但是,我们往往忽略教育效果不佳也与我们没有很好地处理警犯关系和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具有一定的关系。同样的改造内容,在融洽和谐的关系中进行实施,就容易得到认同;在不和谐甚至充满敌意的关系中进行实施,就容易遭到拒绝。干警与罪犯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长时间的对立容易出现矛盾的激化,激化到一定程度就容易导致冲突。“和谐的改造关系”有利于干警正确地处理这种矛盾和冲突。当代哲学的有关研究明确指出,建立“和谐”关系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矛盾或者矛盾的大小,而在于能否及时发现矛盾,正确、妥善地处理矛盾。一旦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产生了和谐互动,罪犯就会乐于接受干警提出的各种改造要求,其本身进行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就会不断得到增强,改造效果与改造质量就会得到提高。如果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没有一种和谐的改造关系,干警依然使用一种具有传统色彩的方式来维护对罪犯的那种至高无上、咄咄逼人的地位,依然维护压制与被压制的关系,就容易使罪犯对干警产生抵触心理,根本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也产生不了和谐互动,教育效果就会不理想,罪犯的改造质量也不会提高。

(3)这是改造罪犯的科学原理对现代监狱工作提出的要求。监狱管理的主体是人民警察,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是《监狱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但是,法学原理清楚地表明,罪犯也是监狱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之一,并不是被动、消极的客体,是接受教育改造的主体。但是,在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的过程中,罪犯本身的主体地位通常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可以这么说;从刑罚执行的角度看,监狱干警是“行刑主体”;从教育改造的角度看,罪犯是“服刑主体”。哲学原理表明,主客体是相对而言的,改造与被改造的主客体是相互作用的。再者来说,在干警的教导和引导下,罪犯的服刑行为还是要靠他自己去完成,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尤其是进行自我改造的行为也需要由他自己去完成,如果罪犯不具有人的主体性,显然不利于他们完成服刑行为和自我改造行为,也就无法改造好。干警与罪犯既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干警在工作中与罪犯之间维持和谐的改造关系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的主体性的论断。教育学原理也表明,干警与罪犯双方只有保持一种互动关系,罪犯的主体性才能在干警的主导作用下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在罪犯具有参与教育改造的意识,产生自我改造的内在需求之后,罪犯才会主动同化与顺应干警的要求。干警如果不在工作中与罪犯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要培养罪犯的参与意识,维持双方的互动关系,那根本不可能实现。

3.如何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
(1)要尊重罪犯的人格权。通常说来,关于罪犯的基本属性问题,有这么一种共识:罪犯是人,罪犯是犯了罪的人,罪犯不因为受到刑事追究而丧失应有的人格尊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罪犯具有“两重性”。从刑法意义上看,罪犯的人格是有一定的缺陷,由于他的“犯罪人格”导致他做出违法行为,但从自然属性上看,罪犯的人格与正常人的人格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不尊重罪犯的人格,就不可能启动他们的改造动机,不能够让他们“重新做人”,提高改造质量、培养守法公民的目标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总体看来,目前打骂体罚罪犯的情况明显减少,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出现了另外一种侵权方式,那就是通过冷暴力来暗中侵权,让罪犯有口难言。主要表现为:通过冷淡的脸色、轻蔑的眼神、讽刺的语调、挖苦的声音、尖酸的话语等很难进行明确界定的方式来对待罪犯,这其实是一种更加有害的侵权方式,侵犯的正是罪犯的“人格权”。在罪犯所有的合法权益中,“人格权”是最基本的一种权益。讽刺的语调与尖酸的话语挫伤的是罪犯的自尊心,容易在较长时间内在罪犯的心灵上留下阴影,不利于罪犯的服刑与改造,更不利于他们在回归社会后保持正常心态,其摧残性绝对不在打骂体罚之下。处于这种氛围之中,根本无法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因此,监狱干警需要从思想深处解决好罪犯维权意识问题,要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注重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否则,这样或那样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就会发生,个别人还会去打骂体罚罪犯。

(2)要在依法严格管理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依法进行严格管理是监狱干警在任何时候对罪犯实施所有改造的前提,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并不是对严格管理的放弃,并不是要求干警放弃警察执法的威严,更不是混淆二者之间的界限。无论到什么时候,干警与罪犯之间就是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关系,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可能会激化,这是处理警犯之间关系的基本原理。如果混淆二者界限,混淆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关系,颠倒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的位置,不符合“和谐社会”关于各种社会资源要“适得其所”的基本要求,是更加严重的“不和谐”,对监狱事业的危害会更大。干警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构建和谐关系是一种改造上的策略和手段,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让干警能够正确处理好与罪犯之间的矛盾关系,避免矛盾激化,从而为罪犯安心改造创造一种和谐的改造氛围。

(3)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要做到合法,还要做到合理。“合法”要求干警必须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对罪犯行使管理和教育职权,做到严格和公正;“合理”则要求干警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来改造罪犯,做到文明与和谐。我们应该明确,干警在工作中处理与罪犯之间的关系,在干警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能够运用一些正常的、文明的交往原则,避免表现出生硬与冷漠的态度。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不是向罪犯生硬地施舍他们的权益,更不能够因为他们处于弱势就去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对罪犯进行严格管理,并不是向罪犯显示“恃强心理”,展现冷漠的态度;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也不是简单进行说教,更不是单纯对罪犯进行思想灌输。为了在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在改造罪犯的时候,应当做到“三要”与“三不要”:“三要”就是要善于疏导罪犯的不良情绪,要尽力向罪犯解释改造上的道理,要不断提高改造效果;“三不要”就是不要把改造工作变成压抑罪犯正当改造需求的手段,不要放任罪犯的不当行为,不要刺激罪犯做出过激的反应。

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形势下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主要措施
1.完善和运行一套维护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与和谐。

监管安全永远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是监狱机关的首要职能,是监狱工作永无止境的主题,是确保工作取得进展的基本条件,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绝对前提,更是确保社会和谐的首要因素,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掉以轻心。要把“改造人”这个中心任务做好,必须要继续保证和加强狱内的安全与稳定。监管安全对监狱工作来讲,永远是第一位的,因为它是做好其他工作的基础,没有了监狱的安全稳定,其他的一切都无从谈起。不能因为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和工作总目标就放松了监管安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加强和巩固监管安全不能简单地停留在严防死守上,也不能够简单地停留在依靠文山会海上,要依靠完善和运行一套维护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这里有两层意思:完善和运行。如果只是强调完善,一味地纸上谈兵,不去加以运用,它就无法在维护安全稳定上发挥实际作用。这套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安全教育机制。通过经常性、规范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警做到居安思危,牢固树立首都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二是安全责任机制。建立严密精确、覆盖全员的安全责任制网络,做到责任清晰、责权利相对应的安全工作格局。三是检查评比机制。把不同主体、不同方式的安全检查活动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确保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的规章制度得到落实。同时实施科学的考核评比,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人员与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四是监所情动态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监所情动态分析工作,使其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罪犯的思想、行为动态,及时地防范和处置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五是狱侦机制。六是信息分析机制。七是突发事件处理机制。通过完善和运行,达到巩固和加强安全稳定工作的作用。这是实现“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狱内各种各样的事故频繁发生,就不可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提高改造质量上,更无法创建和谐的改造氛围。

依靠完善和运行一套维护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来确保监狱安全,与依靠严防死守和文山会海相比,更具有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持续性;与依靠经验相比,更具有超前的防范性。长效机制能够使干警切实做到敌动我动、敌动我知、敌未动我先动,从而达到先发制敌的目的。

2.把构建“科学的罪犯分类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是提高改造质量和改造效果的基本条件。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规律就是一切工作都要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效果来开展,要想提高罪犯改造效果,实现改造效果最大化、最优化,首先需要解决教育改造罪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科学地认识罪犯,对罪犯要有一个基本分析,对罪犯要有一个科学的分类。建立“罪犯科学分类体系”是实现对罪犯分押、分管、分教,推行针对性教育和需求性教育,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和改造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之后,我们才能科学、全面地建设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才能在特色改造功能区中把各种改造手段的功能作用进行整合,才能对罪犯进行针对性改造和需求性教育,才能实现改造效果最大化、最优化,罪犯的改造质量才能得到提高。

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也是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对监管改造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只有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之后,干警对罪犯的改造才能具有针对性,才能充分调动罪犯积极接受改造的主观能动性,干警才能与罪犯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也才能让罪犯在和谐的改造氛围中接受改造。

创新干警工作模式与罪犯改造模式。

一方面,创新当前的工作模式,按照科学规律来开展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对监狱事业提出的更高要求以及改造罪犯难度的增加,无形中已经加大了监狱干警的工作量,加重了工作负担,而监狱干警的工作模式基本上还是遵循几十年来所形成的旧有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一定差距。如果不改革现有的某些工作模式,监狱机关的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必须要改变那些因循守旧的观念,进一步树立现代行刑理念;要改变凭经验办事、依靠个人权威推动工作的习惯,要按照监狱工作的客观规律来提高工作质量;要改变主要依靠人力来开展工作的方式,尽快建立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另一方面,创新罪犯改造模式,创建严肃、活泼、充满生气的改造秩序。现有的监管改造工作,虽然不能够简单概括为形式单一、内容死板,但是,确实存在理念落后、内容陈旧、方法不多的情况。监狱机关要想方设法改变这种有些死板、沉闷、单一的改造氛围,努力创建一种“严肃、活泼、紧张、有序”的改造秩序。当前,世界教育改革的浪潮已经席卷了学校生活的任何一个角落,针对作为教育场所的学校,有这样一种改革趋势:就是把传授知识的学校转变成为培养丰富人生的学校。那么,作为特殊教育场所的监狱,也应当从这种转变中注意汲取灵感。不要把监狱单纯作为关押场所和灌输思想的地方,要把监狱建成有利于罪犯服刑、通过改造丰富其人生的一所特殊学校,为罪犯的改造营造一种良好、积极、健康的氛围。要真正创建一种既严肃又充满生机、既活泼又有条不紊的改造秩序,要对当前改造工作所坚持的理念、模式和方法进行创新,切实遵循教育改造工作的客观规律来开展工作。这就要求监狱干警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要把罪犯作为接受改造的主体,干警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启发式的改造方法,防止进行简单灌输;要尽力做到因人施教。监狱机关要在改造罪犯的方式方法上实现“三个转变”:要从单一的灌输型教育向互动式教育转变;从粗放式的大众化教学向个性化教学转变;从生硬的说教方式向诱导式教育转变。

5.协调发挥三大改造手段的功能作用。要积极探索三大改造手段协调发挥作用的机制,正确处理好三大改造手段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的关系,要注意做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罪犯的改造活动中都要注意发挥三大手段的功能作用,要研究将不同的教育内容,寓于不同的教育手段之中,特别是要注意充分发挥劳动手段的功能作用,把对罪犯的改造工作融入到生产劳动过程中,进一步做到“寓教于劳”。要不断采取措施丰富劳动改造手段,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改造,从而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不是做到了“寓教于劳”,可以用“四个有利于”来衡量:即是否有利于矫正罪犯的恶习,是否有利于转变罪犯不良行为习惯,是否有利于罪犯养成遵纪守法的观念,是否有利于罪犯学会劳动技能。

6.提高干警的改造能力;建设一支专家型干警队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罪犯改造质量是否能够真正得到提高,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专家型干警队伍。这是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供智力支持的根本途径。“专家型”干警的标准应当是复合型人才基础上的“一专多能”,通过“专家型”干警,解决监狱工作中的危难急重问题。要建设这样一支专家型于警队伍,必须要从提高干警改造罪犯的能力入手。

所谓“干警改造能力”,就是干警依照国家法律在履行改造罪犯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具备的掌控、教育、管理、组织、协调与矫治等方面较高的综合素质。从监狱工作的根本目标上看,“干警改造能力”也就是干警在把罪犯由一个“不合格”产品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过程中所需要具备的综合素质。“干警改造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罪犯服刑全过程的掌握和控制能力、教育罪犯的能力以及组织管理罪犯的能力这样三个方面。干警改造能力既包括处理一般社会事务所需要具备的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也包括从事监管改造工作所需要具备的教育、管理和改造罪犯的专业能力。一般说来,干警改造能力可以概括为这样八个方面:对罪犯服刑全过程的掌握和控制能力、教育罪犯的能力、组织管理罪犯的能力、狱内侦查能力、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与矫治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应用写作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

为了提高干警的改造能力,尤其需要采取以下三种措施:第一,加大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力度。根据干警培训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针对性较强的培训项目。在抓好普遍性教育的基础上,要抓好重点培训,把那些政治过硬、理论功底较强、专业突出、富有创新意识的骨干干警作为培养、培训工作的重点,力争把他们培养成为“专家型”干警。要广开培训渠道,建立上下结合、内外互补的培训网络。第二,要搞好传帮带,增强年轻干警的改造能力。近年来,监狱系统引进了很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这些新生力量思维敏锐、知识丰富,富有开拓创新精神,但是,在与具有较强反改造经验的罪犯进行短兵相接的过程中,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控制局面的能力不强,容易出现厌烦、畏难、急躁情绪。监狱机关必须要积极创造条件,着重提高年轻干警的政治素质和改造能力。在把年轻干警推到工作第一线的同时,要给老同志布置传帮带的任务,使他们把自己爱岗敬业的思想、丰富的改造经验尽快地传授给年轻同志。第三,要着重提高干警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能力。总体上看,在八种改造能力中,监狱干警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能力尤其显得滞后,突出表现在专业知识欠缺、临床实践经验不足,很难出色地完成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心理诊断和矫正工作。监狱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专业基础的干警进行培训提高,并通过骨干沉淀机制让他们沉淀在监管一线,更多地从事一些罪犯心理临床诊断与矫治活动,及时总结有关工作经验;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邀请社会上有关心理专家亲临监狱改造一线,对干警进行心理临床矫正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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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27
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在这不为常人所熟悉的岗位上挥洒着自己的满腔热忱、毕生心血乃至血肉之躯。因为我们身穿庄严的警服,头顶神圣的警徽,因为我们是社会的守护神,我们是黑白世界的一堵墙!所以说要做好我们的工作就要看到我们所付出的价值;所以说要做好我们的工作就要求我们能够在平平淡淡中塌实奋进,在默默无闻里勤恳耕耘。可以自豪的说,面对艰难险阻毫不退缩,在平凡的岗位上甘于奉献是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应有的性格!
第2个回答  2010-04-27
文明执法,人性化管理,有宽有严,让犯人既怕你又敬你。处罚犯人尽量不要影响到他减刑。另外,处好和他们的大知青对你的管理很有帮助。说实话我在平时的管理中,很少处罚他们,除非犯很大错误,过年过节还会给他们一人一盒烟,毕竟他们为我干活,他们守规矩我的工作也好干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9
监狱警察也不是那么好当的,首先要廉洁。不能收受服刑人员或者家属的钱。然后要知道在里面真正的无法改造的人只占少数的百分之五左右吧,所以应该有个平常的心待他们,你做到这两点,就是个优秀的监狱警察,
如果服刑人员出去后还能来看望你,那你做的就是真的成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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