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问题可以称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与表现”
截至今天,各地法院总结的大量案例,主要是涉及安全产品的阻碍软件安装、阻碍软件运行、破坏软件、诱导卸载软件、恶意卸载软件、安装恶意插件、诋毁商誉等;涉及搜索服务的有篡改搜索结果、诋毁商誉、商标侵权、擅用其他企业名称等;涉及网站经营的有商业混同、侵犯商业秘密、擅自使用内容、诋毁商誉等。
随着竞争加剧和技术升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与表现会更多样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公认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破坏在先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技术创新获得合法的竞争优势,进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涉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与表现:
一、有关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上的表现,即利用互联作为工具或平台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概括以下几种:
1、利用互联作为工具或平台实施了采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利用互联作为工具或平台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3、利用互联作为工具或平台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4、利用互联作为工具或平台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利用互联作为工具或平台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6、利用互联作为工具或平台实施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利用互联作为工具或平台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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