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建筑工程师,身体一直很好,从来没生过病,今年在广州工作,签合同以前做了体检,各方面都正常,

我是一个建筑工程师,身体一直很好,从来没生过病,今年在广州工作,签合同以前做了体检,各方面都正常,签了正式合同,也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时候突然晕倒,现在生了重病在家治疗,我想了解一下医疗费用还有工资的问题,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辞职呢,还在养病,是不是工作单位应该给个说法呢,到现在连个电话都没有

员工有医疗期的,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就可以享受。医疗期期间工资发60%以上,工作年限越多,发的越多。在医疗期期间,公司不得解聘员工。我前段时间生病,就享受了医疗期的待遇。祝你早如康复!
下面是明文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
位:
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安定,
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479
号,以下简称《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以及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

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

医疗期的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期病休管理
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
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

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

转制

时,
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
的原固定职工,
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
医务劳动鉴定机构
(下
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
(穗劳福字
[1997]7
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
)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
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
病休时间至

转制

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
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
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
90

(含
90
天)

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二)
职工合同期未满,
医疗期已满,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不需停工治疗的。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至

转制

时,病休时间
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经鉴定确认为八至十级的。

(六)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的原固定工,医疗期满经鉴定确认为五至十级的。
(七)按第六条有关规定延长医疗期后,仍未治愈的(仍在住院治疗者除外)

(八)经济性裁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情况除另有规定者外,
不论职工是否被鉴定确认属于残废
(疾)
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其能否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按本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医疗期计算办法

一、医疗期限

(一)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
单位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
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三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
五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含三十年)的为二
十四个月;三十年以上的为三十六个月。
(二)
患有癌症、
重症精神病、
瘫痪
(肌力、
肌张力等符合五至七级残废条件)
的职工,

6

24
个月内尚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
(三)下列情况的病休职工,按本条第(一)款第
1

2
项规定相应享受的医疗期满后,
仍需停工治疗的,
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
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
医疗期期限:

1.
患有《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另行制定)的病休职工;
2.
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病休职工;

3.
经单位行政部门批准,对社会、单位有重大贡献的职工;或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
职工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
25
年及以上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20
年及以上的病休职工。

二、
(一)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休时
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三十六个月的按四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
职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本条第一项第(一)
款规
定的医疗期限,以后职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三)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按本条第二项第(一)款规
定的时间累计满后,在本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基础上累加。
(四)
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
职工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
3
天的,
给予计算医
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
(五)因伤病半休的,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
括在内。
第七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确定其医疗终结期或评定伤病等级,
以及作出终止
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在医疗期内病情相对稳定时,
由单位劳鉴机构按照
《广州市职工外伤、
职业中毒医
疗终结鉴定标准》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以及《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
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
(另行制定)对医疗终结进行鉴定确认;追问

谢谢,谢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08
向公司了解了解咯。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