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原告与被告2010年在村里调节下签订协议,由被告承包原告农田3分地,被告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付清费用,2010年下半年因原告用灭草剂打死被告玉米并不让被告承包该土地但没有协议,此后该土地原告种植两年,此后一直闲置,2017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前7年土地承包费并上诉至法院,我方属于被告方,请问该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法律时效规定的法律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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