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有价值40万元的遗产,现在有妻子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家立业,还有一个老母亲一直跟另一个儿子生活,父亲去世前每月给老母亲生活费200元。现在这30万元该怎么分配。说明一下,所以财产都是夫妻共有的婚后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遗产和婚后财产不是一回事。简单而言,婚后财产是指结婚后所得的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而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如果这四十万是夫妻婚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只有二十万属于父亲的遗产;同理,如果遗产有四十万,那么一般而言,婚后财产不会少于八十万。
第二,遗产范围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内容: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树木、牲畜和家禽、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继承方式的确定。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三种继承方式: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适用关系为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常见的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如果父亲去世前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则本案适用遗嘱继承,仅在遗嘱没有处理的范围内才可适用法定继承。假如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
第四,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确定。在法定继承的条件下,确定了遗产范围后,还要确定继承人范围。简而言之,即谁有资格继承。(对于“老母亲跟另一个儿子”生活中的“另一个儿子”,按照一般理解应该是父亲的兄弟,以下解答按这种情况对待)在本案中,
涉及到的人物有父亲的配偶(以下简称妻子)、父亲的两个女儿、父亲的母亲(以下简称母亲)、父亲的兄弟(以下简称兄弟)。
按照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就是说,本案中妻子、两个女儿和母亲有继承权,而兄弟没有继承权,不能参与遗产分配。兄弟要得到继承权,除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五,分配原则。遗嘱继承中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法定继承中,原则上均等分配,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另外,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注意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六,关于母亲的生活费。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但是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以主体的存在为前提,换言之,父亲去世后无需再赡养母亲,也无需再给付200元生活费。
妻子也没有这个义务,因为妻子不是母亲的儿女。如果父亲去世后妻子继续赡养母亲,则属于道德范畴,只是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妻子(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会享有母亲的继承权,且为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
所以,父亲去世,母亲参与遗产分配后,是否给付200元生活费由妻子自由决定。
扩展资料:
一、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二、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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