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去年搞了一个财务集中项目,在四川成都。于是分批的把北京财务的人员都裁掉了。去年有同事走时,公司说负责大客户的组不会走。等那些人走后,又通知我们也要走。在10月份人事部协同公司领导,分别找我们谈话,内容是问我们去不去四川?如果不去就得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并不让我们带回家研究。还语言威胁,如果不签,公司就单方面解除合同等等...。
请专业人士帮忙。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算不算违法?我除了按照劳动法第4章第47条拿到补偿金以外,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第7章第87条承担法律责任?
事情迫在眉睫,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