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票据法案例一题,感觉很难

甲向乙开出汇票一张支付货款,已经A银行承兑。乙想用该汇票贴现,请B帮忙,B答应后,乙在汇票背书人处签章后将汇票交给B。B又把汇票交给丙,丙在被背书人处签章后,向C银行申请贴现,应C银行要求提供了符合形式要求的资料。丙得到贴现款后潜逃。乙发现不对后向法院挂失止付,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期满后没有人申请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乙从A银行获得票据金额。后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C银行是否具有票据权利?C银行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利益,能否向上述甲、乙、A银行几个当事人主张?可否申请撤消除权判决?
我更同意第二个意见,不过回答不够全面

1、C银行是否具有票据权利? c银行不具有票据权利 主要是背书不连续
2、C银行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利益?不能向上述甲、乙、A银行几个当事人主张因为票据法规定 债务人付款 全体债务人解除责任 本案中A银行根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已经支付了款所以全体债务人解除责任 然而c银行可以向乙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主要已经是票据无效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3、可否申请撤消除权判决? 不可以 主要是法院在公告期间c银行没有申报权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0-24
我的看法正相反.

我觉得C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首先,乙向法院申请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这本身是不合法的,公示催告的基础是票据被盗遗失或损毁,乙现在是处于被诈骗及自身的过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来逃避损失,主观上存在恶意情形,来对抗票据可能存在的善意持票人,本身就是非法的,除了可能牵涉到的票据纠纷和民事诉讼以外,乙可能还会被法院追究伪报票据挂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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