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作法,对债务人来讲,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一、抵押人虽然用自己的房产作了抵押,但毕竟不是债务人。
二、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债务人是这个借贷款关系中的第一欠款人,是主债务人,而抵押人只是担保人,担保合同是贷款主合同的从属合同,担保责任是第二位的,抵押人是次债务人。
三、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用抵押财产进行抵偿。
四、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了抵押财产,那么这个借贷款关系中的债务人就没有了抵押物,只能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贷款。
五、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六、如果抵押人的转让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要求,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而这时,这里的债务人,就面临着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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