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找人装修房子。看到有装修师傅受伤要求赔偿的案例,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种。我们想买地板、瓷砖、电缆插座都主要材料,水泥石灰等由师傅购买。这算承揽关系吗?可以约定“装修师傅自行负责自身安全;出现意外事故,业主概不承担责任”吗?如果装修师傅没有资质,好像要承担次要责任的,有被判赔偿30%的情况。麻烦法律专家分析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看到装修企业是要有资质证书的,请问装修师傅个人的资质有什么证书体现吗?谢谢!
装修工人无资质的,业主担责30%;
未提供安全环境的,业主担责70%;
业主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就应该为装修公司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
装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主要有 《侵权责任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规定了业主需要赔偿的原则,即原则上业主不需要赔偿,但如果“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以业主公司是否有过错为评判标准。
如果是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因此你与装修公司是承揽关系。而装修公司与受伤工人赵某则是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而雇佣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承揽关系中,所造成的损害均由承揽方承担,而不涉及定作人,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