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素质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掌握本职工作所涉及的专业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同时还要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1、岗位专业能力。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
2、分析综合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 规律性,善于分析事物本质及其联系,因势利导,解决问题。
3、应变决断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的胆略,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4、群众工作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
5、表达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写作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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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时应对无理质疑时的基本原则:
一、法理兼顾
在通常情况下,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无理质疑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质疑执法的合法性,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警察执法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言行是否严谨规范、措施是否合乎法规、结果是否公平公正等;
另一种就是质疑执法的合理性,也就是说警察执法是否合乎常理或道理,其内容主要包括着装是否按照要求、风俗习惯是否得到尊重、对老人小孩是否有所关爱、对弱者是否安抚、对伤者是否设法救治等。
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的主体,是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队伍,不仅要执法,还要注意讲究职业操守维护社会文明,
也就是说,人民警察既要保护法律威严又不能有损文明形象,对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都要兼顾,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人民警察为人民、人民警察爱人民的高尚情怀与伟大使命,才能真正体现警察的职业价值与荣誉。
二、武力准备
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其基本职责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使用武力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九。一般来说,警察在执法中常用的武力有四种,按控制级别由低至高分为:语言控制、徒手控制、警械控制和武器控制。
在实战中,警察不管使用何种武力都要做一定的准备,如使用语言控制就要厘清思路,徒手控制就要确定何种动作,警械控制就要清楚对方行为,武器控制就要把握尺度等。
这可以说是民警的执法行动使用武力能确保成功的基本规律,从中也可看出,武力使用的准备是贯穿警察执法活动始终的要求之,是确保应对一切执法事态时都能占据主动的关键。就警察面对质疑而言,武力准备同样是不能放弃的。
虽然质疑主要是语言责怪或询问,但随着双方互动,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由质疑转变为谩骂、诽谤、污辱等语言攻击,甚至使用肢体动作等进行人身袭击等,如果民警没有做好使用武力的准备,在应对时就有可能会不知所措,导致行动存在瑕疵,甚至影响执法成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警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安民警要学会与群众打交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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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两大类。
"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劳改劳教部门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四大类。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服装以藏黑为主色调。
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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