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今年被聘为某地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在与教育局签合同时,合同规定未满3年服务期辞职的,需支付3万违约金。而目前学校并未给我提供任何形式的培训,应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请问,假如我工作未满3年辞职,是否需要支付3万违约金?此外,学校的工资大概3千左右一个月,3万的违约金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