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书能申请撤销吗?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公交公司职工出车时因下雪摔倒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工伤鉴定时的主体单位是公交公司(后来才知道公交公司只是运输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没有法人资格,法人单位是运输公司)就这样后来的伤残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以至于现在的劳动争议调解书都是以公交公司为法人主体进行的,请问法人主体不符,我能不能申请法院撤销劳动争议调解书呢?烦请各位给出个主意,不胜感激!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就会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机关制作的,记明了申诉人和被诉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的一种法律文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此若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调解书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