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扩展资料: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支付境外的费用一般企业所得税都是10%,个别国家有可能会有优惠,,比如新加坡,可以按基数60%计算,具体你要查看与对方国家的税收协定。
代扣代缴的税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合同额/(1+税率)*税率
代扣代缴的国税附加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率(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按照各地税费内容计算)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同额/(1+税率)*10%
我确认与这个优惠政策,你可以查看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国税发[2010]75号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1、第一款规定,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根据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对该所得也有征税权,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最高税率为10%。但根据协定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需要提供的资料你最好咨询主管税务局,另外需要填写享受税收协定备案表的。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的范围
第二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
第三步: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步: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对外”是指向国内居民企业支付佣金还是向国外注册的非居民企业支付佣金?如果是前者不用代扣代缴,如果是后者,则应按应付佣金*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在发生相应的应税行为(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要弄清对方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或者在境内是否有代理人。在境内有经营机构的,由经营机构缴纳;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那么在对外支付时就要当心,这时受让方或者购买方就为扣缴义务人,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就要把应缴的税费扣下来,并在1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四、企业对外发生业务活动,支付款项时,需要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判断该项业务活动是否属于应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如果是,在对外支付时,就要把相当于营业税的款项扣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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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对外支付的情况下,向境外的纳税人追缴税款已不可能,但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未履行扣缴义务,还未作出罚款通知之前,能够主动地补缴税款,可以免除处罚。而滞纳金只在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而未缴的情况下才加收,对于未扣未交的扣缴义务人也不用加收滞纳金。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对外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