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代扣代缴所得税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扩展资料: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扣代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18

代扣代缴支付境外的费用一般企业所得税都是10%,个别国家有可能会有优惠,,比如新加坡,可以按基数60%计算,具体你要查看与对方国家的税收协定。

代扣代缴的税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合同额/(1+税率)*税率

代扣代缴的国税附加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率(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按照各地税费内容计算)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同额/(1+税率)*10%

我确认与这个优惠政策,你可以查看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国税发[2010]75号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1、第一款规定,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根据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对该所得也有征税权,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最高税率为10%。但根据协定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需要提供的资料你最好咨询主管税务局,另外需要填写享受税收协定备案表的。

扩展资料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的范围

第二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

第三步: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步: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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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5

一、对外”是指向国内居民企业支付佣金还是向国外注册的非居民企业支付佣金?如果是前者不用代扣代缴,如果是后者,则应按应付佣金*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在发生相应的应税行为(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要弄清对方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或者在境内是否有代理人。在境内有经营机构的,由经营机构缴纳;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那么在对外支付时就要当心,这时受让方或者购买方就为扣缴义务人,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就要把应缴的税费扣下来,并在1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四、企业对外发生业务活动,支付款项时,需要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判断该项业务活动是否属于应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如果是,在对外支付时,就要把相当于营业税的款项扣留下来。

扩展资料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对外支付的情况下,向境外的纳税人追缴税款已不可能,但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未履行扣缴义务,还未作出罚款通知之前,能够主动地补缴税款,可以免除处罚。而滞纳金只在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而未缴的情况下才加收,对于未扣未交的扣缴义务人也不用加收滞纳金。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对外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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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9
近年来,新企业所得税法、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企业发生的对外业务发生时,如何代扣代缴税款发生了很多变化,很多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对于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感到困惑。笔者结合现行最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就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时如何代扣代缴税款的一般思路进行总结,并结合案例说,供纳税人参考。本篇是关于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总结。

  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制定情况。

  所谓“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时,如果支付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上述“机构、场所”,则属于源泉扣缴范围,即时存在上述“机构、场所”,判断支付款项是否须上述“机构、场所”有联系,如果没有联系,也属于源泉扣缴范围。

  第二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了判断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标准,因此企业在发生对外业务,支付款时首先需要利用条例第七条的原则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否属于境内所得,若属于境内所得则需要考虑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第三步: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税法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步: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同时税法规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案例1:甲公司(中国)销售货物给乙客户(第三国),甲公司的母公司(美国)为该客户提供售后服务,要耗用维修配件,中国公司支付售后服务款给母公司,该款项是否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案例中母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由于售后服务系发生与境外,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认,售后服务劳务报酬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母公司该项所得在中国境内无纳税义务,因此,甲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2:境外一家公司2009年将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中国居民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转让合同约定在2009年内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60万元,该房屋的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假设该境外公司与中国无相关税收协定)

  分析:假如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该非居民企业转让房产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确立所得来源原则,该项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因此,支付人(中国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该项转让房产所得,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合同约定2009年内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2009年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时发生。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都不能成为计提代扣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则应当缴纳代扣代缴所得税[1000-(500-200)]×10%=70万元。

  假如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而且转让房产行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系。该项所得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支付人(中国居民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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