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绑架两年后,搜集了部份证据后报案,还有效吗

2008年11月被从武昌绑架到汉口,遭囚禁一天一夜并被勒索了6000元,之后搜集到了部份证据,2010年11月再报案还有效吗?而且被囚禁地附近地的派出所不接收,要我去武昌当时的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可以武昌居住地附近没有派出所,去区分局也没有答复,称不归其管辖,派出所这样是不是不作为,我该怎么办呢

1、有效,案情中绑架应该是至少五年的追溯时效。《刑法》
2、立案问题。《刑事诉讼法》
立案的条件
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排除下列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否立案: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人的自首,部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立案的决定、情况可以:
1、向其上级申诉复议
2、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地对应当要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是理论的,实际是怎样,还需要你们注意。基本上能做的就是这些。
还要提示的是,一般难以侦查的案件,是不会被接受立案的。这可以说是制度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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