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下岗职工,1991年进单位参加工作,2002年下岗失业。在单位上班时居住的单位公房,此房原是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由于是平房没有房改,所以我们没有产权证书,但是居住多年,现在政府拆迁。在今年8月份由城市工业局找我谈话,说像我这种情况,现在县城自己买了房子的居住户只补偿⑴维修装潢费⑵户奖⑶搬家费⑷奖金,计7300元钱。我也不懂具体的补偿标准。本着支持政府拆迁相信领导的原则。就就签字同意拆迁了。现在知道我们170多户拆迁户中,有的分了经济适用房还补偿了几万元钱,有的补了几万元钱没有经济适用房。有的就补了几千元钱。房子的条件大体相同补偿差距太大,我想知道我究竟该补偿多少?我是不是被忽悠了,如果补偿少了的话,我可能再要回补偿吗? 另外拆迁补偿标准及办法合理吗?拆的是房子,为什么区位补偿不是每个户主都享受? 附:拆迁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一般居住户 1、维修装潢费——由评估公司评定,按实测算 2、搬家费——300元 3、户奖——3000元 4、奖金——提前7天,7元/平方米一天,即49元/平方米。 二、住房困难户、特困户 公房住户中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户、特困户原则上按实补偿,对县内确无其他住房的,按所在区位最低补偿标准的75%补偿(四类,3.5万元),也可通过廉价租房补贴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特困户,除享受一般居住户的补偿和困难户相应的补偿外,可申报解决县城经济适用房(初定均价为1500元/平方米)或购买县城商品房按政策可享受一次性补偿10000元。 三、基本生活困难户 1、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的基本生活困难户由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对家庭成员中有重残或重大疾病患者的基本生活困难户(含家庭人均收入超过200元的 )其患者是县城定量户口的,由劳动部门帮助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从今年起5年内减免个人应缴部分资金;患者是农村户口的,由卫生部门帮助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从今年起5年减免个人应缴部分资金。 四、拆迁苦难户的评定条件 对原农药厂东家属区拆迁困难户,主要分为基本生活困难户和住房困难户两种类型进行评定。(一)基本生活困难户评定条件:1、家庭成员无就业或就业不充分,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2、家庭收入虽超200元,但家庭成员中有重残或癌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的困难户;3、因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二)住房困难户评定条件;、县内在其它地方无住房,购买商品房有困难,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低保户(含申报待批的基本生活困难户)。 五、拆迁困难户评定审批程序 拆迁困难户的评定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①拆迁困难户户主主动申请;②主管部门或单位初评推荐;③民政局、建设局(房改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开发区、拆迁办等部门和单位对推荐户进行核实、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④核实后进行公示;⑤有关部门联合审定批准。 2009年8月15日